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1日 06:16浏览量: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总则

(一)总则:学院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院的物资基础。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制度依据: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教育部财务司关于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管理目的:按制度规范化管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置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清查、调拨、维修、报损、报废均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四)固定资产范围:房屋、土地、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分为16大类,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每一大类的细则范围详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并按其执行。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与职责: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二)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主要领导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系)、行政处室二级管理体制。

(三)分级管理职责:

1.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管理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批量采购组织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落实;

3)负责汇总固定资产年度申报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6)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2.院(系)、处室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3)二级单位设置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所用的固定资产,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4)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价值计算和分类:

(一)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低于500元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视为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相同;

(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办公家具无论价值多少都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五)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也属于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但原有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增减其原值:

1.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及增加零配件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仪器设备,因损毁或拆除某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或拆除部分时,按增减实际费用,调整原值。修缮和维修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原值增减必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帐账相符;

4.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现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5.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新购置价值记帐。

(二)捐赠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和登记。

1.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教学任务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要保证基础,突出重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2.各单位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提出申请计划,详细标明品名、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厂家、数量及参考金额,报资产管理处,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用户统一采购。

3.固定资产到货后,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组织有关人员按时进行全面认真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建帐及报销手续,不合格时,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资产管理处联系,以便办理退货、索赔等。若超期验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4.增添固定资产时,单位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认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单一式两份(要有单位主管、采购人员、验收人签字盖章)到资产管理处进行编号、登帐;经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盖章之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报销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单位应选派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和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兼职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确需调动时,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交接手续。

2.各单位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动用。

3.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各单位的分户帐都以资产管理处在网上传输的数据为准。

4.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

5.资产管理处设置全院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

6.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每月对帐一次,经常保持帐账相符。

7.各院系各单位发生资产信息变化时,应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更改,已确保帐物相符,如未及时上报变化信息,出现问题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

8.建立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经常性技术检查、校验工作,保持固定资产应有的技术性能。

9.严格禁止随意拆改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提出拆改方案,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10.全校固定资产原则上都在校内各单位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携出院外时,须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用后要按时返还,造成损坏或丢失,按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管理办法执行。

(五)固定资产变动。

1.固定资产变动(指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借、报损、报废、丢失和变价等),必须经过批准,其批准权限及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时,资产使用单位要详细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丢失)申请表”,并认真进行技术检查后,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拆改用于修复其他仪器设备,处理残值经费上缴财务处。

3.固定资产调拨时详细填写调拨单,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后,进行实物交接。校内调拨,报资产管理处审批;校外调拨,报资产处管理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

4.因工作需要学院内人员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允许将所使用固定资产带到新调入单位,特殊情况出外(岗位撤并),但是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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