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硬件条件,为了规范管理、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依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原则:
(一)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按校院二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三)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五)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六)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七)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八)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
第三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
(一)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二)经长期使用,自然耗损、技术指标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三)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无修复价值。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将拟报废仪器设备,逐台逐项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由学院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技术鉴定后会同资产管理处签注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一)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回收,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各单位因教学工作需要,由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领用手续,可无偿调剂(整件或拆零),帐目按核销处理。
(二)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无偿向贫困地区中学、小学和福利单位批量捐赠。
(三)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残值上缴学院财务,充入当年设备经费。
第六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财务处理:
(一)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帐务处理。
(二)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残值,一律上交财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挪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