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家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1日 16:21浏览量:

第一条  管理原则是:

(一)学院的家具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二)资产管理处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家具的统一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家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家具计划与采购: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新添家具的计划汇总、报批和组织招标采购。每年年末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全校家具计划的申报、汇总。

(二)批量的购置家具按照学校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进行招标采购或顺标采购并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非批量采购(金额小于3万元),由用户与资产处人员共同市场看样品现场砍价采购。

第三条  家具的验收、入账和管理:

(一)购置家具到货时,使用单位凭合同、清单等进行严格的验收。定做专用家具交付时,使用单位应按制作图纸和技术要求严格验收。

(二)家具入账。使用单位必须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之后方能到财务处报销。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家具总账和分户账的管理,并对全院各单位家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账物相符。

(四)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配置的家具实行责任到人的保管,教室、会议室、礼堂和餐厅等教学场所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家具,由场所管理单位指定一名责任人进行管理。使用单位应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家具进行清查。

第四条  家具的借用、调拨:

(一)为了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率,单位之间可进行家具的调配和调转,调拨家具前双方需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交给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家具调入、调出。

(二)各单位闲置的家具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管理和调拨。家具原则上不借出,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主管领导批准,借出过程中,应保证按期归还,不得损坏。

第五条  家具的报废:

(一)对老化、损坏已无法维修的家具可申请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报废家具应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单》,资产管理处对审批通过后的家具进行报废变卖,同时对账目进行处理,报废变卖所得残值全部上缴学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的家具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否则资产管理处要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家具的丢失、损坏赔偿:

(一)为了增强师生爱护资产的责任心,加强家具的有效使用,应避免损坏和丢失。凡发生责任事故而造成家具的丢失、损坏,必须予以赔偿。

(二)家具丢失、损坏赔偿手续的办理:丢失单位或当事人提供丢失证明,由主管领导签字,送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并按一定金额赔偿。

(三)家具正常磨损的大批量维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零星家具的磨损及非正常损坏的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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