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设备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分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与事故应急预案,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各院、中心)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各系、中心下属实验室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三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资产管理处负责“一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与各二级单位(各院、中心)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各院、中心)负责制定“二、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各二级单位(各院、中心)负责人与本单位(各系、中心下属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并要求各系、中心下属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负责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负责协调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救援、调查、鉴定与处理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实验室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总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工作,对实验室用水、用电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各院、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督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根据实验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实验操作规程,且上墙公示;
2.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3.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4.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5.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6.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丢失、泄漏、严重污染等安全事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安全管制药品(含***************************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4.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书或具有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资产管理处协同保卫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各院、中心)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各院、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各院、中心)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八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委 员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